关于哈萨克斯坦试管婴儿和助孕的主要法律和政策解析

在哈萨克斯坦助孕的立法层面,与其他地方助孕不同。哈萨克斯坦助孕是合法的,是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的。哈萨克斯坦助孕的法律框架于1998年颁布,当时通过了“婚姻与家庭法”,该法确立了在哈萨克斯坦将助孕作为辅助生殖技术方法的权利。1999年,哈萨克斯坦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做了第一个助孕计划。2004年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关于生殖权利及其实施保障”的法律。2009年,“人民健康与医疗保健体系”实施了“守则”。2012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其中包含第9章“助孕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和技术”。

2014年修订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见The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Marriage (Matrimony) and Family-(26 December, 2011. No. 518-IV, has been amended by the 201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9章允许并规定了商业性助孕。

助孕合同(第55条)

  • 必须是书面形式
  • 建议助孕委托人的父母权利;
  • 助孕合同必须包含的条款(第55条)。
  • 配偶(客户)和助孕母亲的详细情况
  • 助孕母亲抚养费的支付顺序和条件;
  • 不履行合同条件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赔偿金额和顺序
  • 其他条件,以及不可抗力。

哈萨克斯坦助孕母亲的要求(第56条)

  • 哈萨克斯坦助孕妈妈必须年龄在20岁到35岁之间,
  • 身体状况良好,心理和生殖系统健康。且必须经医疗机构的意见证实。
  • 必须生育过自己的健康的孩子。
  • 如果助孕妈妈已婚,则在签订助孕合同前,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助孕妈妈的配偶的同意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过公证。
  • 公证助孕合同应附副本,助孕合同副本并应保存在助孕发生地。

第五十六条 使用生物材料的人,应保存相关资料。第五十六条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全面保存使用生物材料的各方(包括捐献者)的资料。公证后的助孕合同应附一份意见书,并在交易结算地保存。

助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57条)

助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配偶(助孕客户)必须:

·承担与助孕母亲体检相关的经济费用;

·承担与应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有关的财务费用;

·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查结果

·支付助孕母亲在孕期、产期和生育后五十六天内的医疗服务费用,如果出现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分娩并发症,配偶双方有义务在生育后七十天内支付费用。

助孕母亲的义务

1.向客户提供有关其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的医疗意见。

2.接受医生的随访,并完全服从医生的建议和医疗处置。

3.通知与她签订助孕合同的人,说明助孕合同中提到的有周期性的妊娠期;

4.将孩子转给与她签订助孕合同的人;

5.助孕母亲无权将子女转让给他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还规定助孕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该法还规定

·助孕母亲在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后,应按照助孕合同的规定承担怀孕责任,并有义务排除自然怀孕的可能性。

·关于多胎妊娠的助孕问题,应由助孕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合法的亲子关系—-助孕。(第59条)

·夫妻(客户)根据助孕合同,通过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所生的子女,应认定为子女的父母。

·如果因采用这种方法和技术或根据助孕合同生下两个及以上的孩子,配偶(客户)对每一个出生的孩子都应承担同等的责任。

辅助生殖(第58条)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可由已婚妇女和单身妇女使用。

但必须是:

·已达到成年年龄

·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状况良好

·并经卫生保健机构确认的单身妇女。

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包括使用供体精液等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而怀上并生育子女的妇女,应以遗传母亲为合法亲生母亲。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于2014年修订。可在哈萨克斯坦婚姻家庭(婚姻)和家庭(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已于2014年修订)